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75万余元购买一套福州南江滨望江住宅。去年9月,开发商以李某逾期付款为由提出解约。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购房格式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驳回开发商要求解约的诉请。
格式合同 引起购房纠纷
2006年12月,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支付完20余万的首付款后,余款由李某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逾期超过60天,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订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订金和首付款。
去年6月27日,开发商通知李某办理公积金。但直到去年8月,李某才拿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相关材料的《回执单》,单上注明办理贷款期限为收件后6个月。
9月25日,开发商以李某逾期没有支付购房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此后,李某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并称愿意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均遭到拒绝。最终双方闹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