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这类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本案正好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后不久,该法第106条规定,如果李某能证明买房人秦某明知该房屋系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或者秦某以明显低于市价获得该房产,或者此时秦某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只要以上三种情况中有一种存在,李某的请求均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判该买卖合同无效。当然,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是因为张某故意隐瞒真相导致,秦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秦某是外地人,事先并不知情该房屋系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同时也以合理的价格购得该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李某的请求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
买卖房屋要有两个意识人们急于买卖房屋时,往往会忽视法律风险。对一般人来说,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因此在买房时,应当有两个意识:
一是法律意识。多了解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搞清楚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和房屋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
二是市场风险意识。市场随时都存在风险,因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多留心,多保留原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