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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07 来源:北京日报

  买房人陈某在买卖价值巨大的房产时,理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却把李某给吴某的授权委托书等同于是给吴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房屋中介机构,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共有房屋分割并进行公证未变更产权无法单独出售案件:张某等四人共同共有10间房屋,1993年房屋共有人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将该10间房屋做了分割,其中张某获得东房两间,但四人一直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1997年,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双方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秦某搬进房屋已连续居住了10年。2007年,其余三名共有人诉至法院,认为张某处分共有财产未征得他们同意,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秦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四位房屋共有人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原共有的房产进行划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他们内部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因为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和公示公信两项原则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对外仍然处于共有状态。因此,本案中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张某在出售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售后追认。本案其他共有人已提出异议,表示不予追认,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买房人秦某以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来抗辩,公证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对外作为共有房屋产权分割的依据。

  如果原共有人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每一个原共有人因此获得了相应房屋的所有权,原房屋共有关系消灭。这种情况下,张某将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他人,就属于合法处分自己财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该两间房屋与其他房屋不存在相互配套使用、或者分开使用会严重影响其他原共有人利益的,则其他原共有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张某卖房也就无需征得他们同意。

  离婚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善意买房人签合同有效案例:张某(男)和李某(女)于1998年结婚,育有一子。1999年两人以夫妻名义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子,但房产证上只登记张某一个人的名字。2006年,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考虑到将来把房子给孩子,双方没有对房屋的归属进行处理。2007年11月,张某以60万元将房屋卖给家在外地的秦某。李某得知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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