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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缩水业主“维权” 为促销开发商差价补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0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万晶

  房产贬值究竟该谁承担?

  房价下跌造成损失究竟谁之责任,该由谁承担?恐怕开发商、政府、业主皆有责任。开发商方面,在楼市红火时,开发商为攫取超额利润,采取种种促销手段制造房源紧张气氛,致使很多购房者无暇多想,匆忙抢购。一些开发商还采取延缓施工、推迟发售等手段囤房,房价下跌后又急忙抛售。

  购房者对楼市风险认识不足也是其被深套的重要原因,盲目相信房产“只涨不跌”的神话,只看到楼市中的滚滚红利,一味追涨。这种非理性的购房行为推高了房价,造成了今日的苦果。此外,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力,有些地方政府乐于土地增值,疏于楼市调控;或为地方利益考虑,客观上助推高房价。

  在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专门召开的研讨会上,深圳市国土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以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处负责人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该条款还明确规定,开发商不能因为建设材料等成本增加或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将原约定的价格提高或解除合同,同时购房者也不能因为商品房价格下降而要求将原约定的价格下降或解除合同。”该负责人认为,业主要求的差额赔偿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栋梁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民事合同,因此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消费者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开发商是在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楼、有欺诈行为、违约行为等,消费者可申请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一方或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因为市场原因导致房价下跌,业主要求开发商进行房屋差价补偿的行为显然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虽然开发商并没有义务要给出补偿,但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业主给出一些安慰,也是体现开发商关怀客户的做法,但这种做法不应成为行业规范。”深圳中原地产深港中心研究中心总监张伟这样表示。

  对于业主的补偿要求,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合伙人王晓东认为,因为房价下跌而要求补偿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业主只有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误导性或虚假性广告,并对合同签订构成实质性影响,才可能获得赔偿或解除合同。

  不论补偿与否,在经历楼市疯狂上涨和快速下跌后,社会各方面都应多一些警惕和理智。和任何投资品一样,楼市没有“只涨不跌”的神话,只有使其在合理的价位平稳运行,才能避免这种“泡沫吓着人,雪崩砸倒人”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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