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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25 来源:中国福州网

  第二十三条  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自行负责缴纳。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租赁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要督促承租人及时腾退住房。若需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批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不再租赁经济租赁房或不再符合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应主动向租赁经营管理单位提出退房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后解除租赁合同。租金结算至退租当月月底。

  第二十六条  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期间不再符合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1个月内结清费用,解除租赁合同,退出经济租赁房。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逾期拒不退房的承租人,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在逾期1个月内收回其承租的经济租赁房,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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