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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25 来源:中国福州网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为:

  (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
  1、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2、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二)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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