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的今天,我国土地资源从计划分配转变为按市场需求来配置,使用土地的对象从单一的国有、集体企业扩大为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特别是2006年9月开始,工业用地出让实行指标、拍卖、挂牌后我国的建设用地(除公共事业建设用地以外)都完全实行了按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土地出让价高达征地补偿金的20倍,甚至更高。
“因此,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应及时适当进行调整,以便使补偿制度更适应土地流转制度的需求。”
卢布东认为,有的地方政府利用低征地成本与高出让金之间的差价来支撑政府财政。如果让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和村集体参与出让土地的一次分配,即让被征地的农民获得公正补偿又能保证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同时还可抑制地方政府征地的内驱力,从而促进耕地保护和有序集约用地。
他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补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收益中,应将其中不少于20%的出让金,被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和实际使用土地的承包户”的内容。同时,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意见》中补充规定“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在出让金收益中补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组织和实际使用土地的承包户的20%以上的部分,出让金应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支付给村集体和承包户,否则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村集体和承包户对获补偿的出让金部份按集体、承包户各60%与40%的比例分配,承包户最高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