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认为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无障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为被告的满堂红公司也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如果合同有效,将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
卖方后来已取得房产证
越秀区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截至2007年11月8日,本案涉讼物业已过户给两原告。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确定在条件成熟时办理交易,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涉讼物业既然已在审理过程中办理过户,并且本案当事人就原告出卖其预期可取得的房产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至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的问题,因被告已支付定金,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对于这一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