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广州房价猛涨,业主卖房后反悔的事件频频发生。蔡先生和李先生拥有的位于环市东路东方广场的一处房产,在去年6月5日后签订转让合同后价格一路飞涨,他们后悔卖房,并自认“反悔有理”,因其在售房时尚未取得房产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越秀区法院驳回蔡先生和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
愿赔买家3000元
蔡先生和李先生2002年12月向中信广州发展公司购买了在建预售商品房,该房产位于环市东路,面积为73.46平方米,尚未取得房产证。他们诉称,去年上半年向房产中介询问该房地产能否出售,满堂红公司表示可出售并为其放盘。2007年6月5日,两原告持有认购书与买家钟先生及满堂红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以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钟先生。
两原告在起诉状中指出,涉讼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依法不能进行交易,故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原告愿意退回定金,并提出自愿赔偿钟先生损失3000元。
被告:
签合同时已给了定金
钟先生答辩称,其与原告签合同时已经给了定金,双方还口头约定合同订立后80天内办好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在办理手续期间,该房屋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大幅上涨,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记者昨日咨询有关中介,目前该房的二手价格已在10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