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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挪用房款 银行公证机关被判连带赔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06 来源:工人日报

  当法律监管缺失的时候,中介商当然不愿意放过巨额的现金流中蕴藏着的巨大商机。于是截流这些本该是业主的钱财,用来炒股、放贷就成为某些中介公司的生财之道。据南京市房产部门的一位官员披露,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时,往往都从房产中介公司借贷,短期月息都在10%到20%。房产中介之所以有钱可贷,就是因为有这个巨大的现金流。

  房屋中介如果拿着他人的房款炒股或放贷是风险极大的投资活动,一旦借贷的资金链断裂,或股市出现波动,本小利大的房产中介公司当然会破产了事,而受损失的只能是售房者。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但单凭这一点是不能保护售房者利益的。

  此案中,林宁也想到向警方报案中介公司挪用房款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警方在刑事立案时也显得顾虑重重。
 
  法律的缺失,必然导致管理的混乱与无序。目前,房产中介从事房屋交易,工商局可以管,房产局可以管,但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明确,很容易造成管理的真空地带,甚至出现消费者不知向什么部门投诉的现象。

  中介公司挪用业主房款,有关房管部门也只能“停止其交易资格”,而对那些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使得交易者上当受骗的房产中介的监管和处罚更是难以做到。

  南京大学法学专家呼吁,我国应该立法管管二手房交易了,别让法律的缺失影响了方兴未艾的二手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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