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价“买房”省下数百万元
[案情]殷国元多次向自己提供过便利的房产公司“买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更出格的是,他的大部分购房款,还是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的,自己没有掏一分钱。
殷国元曾为上海茗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动迁许可证方面谋取过便利。2004年,殷国元以110万元购买了茗嘉公司的关联公司名下的一处别墅,比市场价低91万余元。而且,这笔110万元购房款,还是向另外一家房产公司的老总江某某索贿得来的。
检察机关还查明,殷国元曾以13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253万余元的上海杨浦区国定路房屋两套,大部分房款也是向江某某索取的;2002年,殷国元以2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市场价近50万元的上海胶州路上一处商铺,这笔房款是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老总卢某索取的;2002年,殷国元以133万余元购买了市场价259万元的浦东新区“康桥半岛”小区房屋两套……
[新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点评]孙万怀副教授:在本案中,殷国元涉嫌以近乎“对折”的方式“购买”房产,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可谓案情典型、数额巨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售出物品,在刑法理论中可以认定为“形式合法、目的违法”,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这种受贿形式比较隐蔽,而且有规避法律之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截了当,对惩治犯罪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