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各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划分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市)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纳税人一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按从高原则,以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今后,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城市区域条件的变化,将相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四、上述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