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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2.18 来源:中国福州网

  二、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各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划分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市)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纳税人一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按从高原则,以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今后,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城市区域条件的变化,将相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四、上述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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