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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2.18 来源:中国福州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同时调整我市市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5元。

  1、五四路两侧:
  五四路东侧:东大路路口——华林路路口,五四路西侧:东街路口——华林路路口。

  2、杨桥东路两侧:

  杨桥东路北侧:东街口——达明路口,杨桥东路南侧:东街口——南后街路口。

  3、东街两侧:

  东街北侧:八一七北路路口——省立医院路口,东街南侧:八一七北路路口——五一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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