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同时调整我市市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5元。
1、五四路两侧:
五四路东侧:东大路路口——华林路路口,五四路西侧:东街路口——华林路路口。
2、杨桥东路两侧:
杨桥东路北侧:东街口——达明路口,杨桥东路南侧:东街口——南后街路口。
3、东街两侧:
东街北侧:八一七北路路口——省立医院路口,东街南侧:八一七北路路口——五一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