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近土地“中介”频繁“现身”,国土资源部地价所所长邹晓云对媒体表示:“市场上现在的土地中介,从本质上讲干的就是一种炒地皮的行为。从国土部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违法的。土地中介的存在使得国土部门打击囤地企业的努力大打折扣,扰乱了基本的土地交易秩序。从具体的案件来看,土地中介的活动,伴随着大量的违法行为,有许多黑色地带,也带动了部分官员的腐败行为。”
在我国,土地中介既是官商勾结的产物,又是官商勾结的一个媒介,这是由我国土地市场的特点决定的。
所谓土地中介,是指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相关服务的行为。土地中介在发达国家是有其存在必要性的。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构成形态基本上是多元化的,土地交易也是一种相对纯粹的市场化行为。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土地所有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在全国的土地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国土面积的58%,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地方政府占10%,这种多元化的所有权形式为土地的完全市场化交易创造了条件。
而在我国则用不着所谓的土地中介。在1982年新的宪法出台以前,我国城市中尚有少量私有土地(约占4.5%),1982年的新宪法出台后,所有土地全部收归国有。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土地一级市场中,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是唯一的土地使用权的让渡者(即卖方),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土地一级市场是一个完全垄断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所谓中介,无非是打通政府官员,从其手中争取到低价获取土地的机会,然后,将这个机会卖给下家以获取差价。
显然,在我国这种特殊的土地市场中,中介的作用就是在政府官员与需要土地者之间搭起一个平台,中介与掌管土地审批权的官员共同分享其中的利润。由此,必然诱发腐败。在上海社保大案中,上海房地产系统的一部分下海的前官员和退休的公职人员在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扮演着土地中介的角色,开发商通过聘请这些人到公司任职,或通过结交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类协会的负责人,打通土地审批的各个环节。土地中介伴随着腐败而生,又成为腐败的推波助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