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二及时过户别拖延
在房主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中,由于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还没有转移,卖房人仍然有权处分房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只能判令卖房人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购房人在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
提醒三 约定高额违约金
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情况下,卖房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远低于其转卖房屋获得的利益。所以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尽可能约定一个较高的赔偿数额,但不要明显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买房人有资金,可以加大定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定金最高可支付房款的20%。这样如果房主反悔,付出的代价会非常大。
提醒四 预告登记更保险
为了防止卖房人“一房二卖”,买房人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向有关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房人的同意,卖房人无权再将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人。
08年二手房交易风险如何防范
——货币信贷总量将控制 购房人贷款须谨慎
明年已实施十年之久的“稳健的货币政策”将调整为“从紧的货币政策”,将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对于明年银行的信贷紧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已经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商业贷款个人按揭也已出现明显的紧缩趋势。在这样的宏观的经济政策下,对于要贷款的购房者来说一定要根据政策了解自己能不能贷款,也要了解自己所申请贷款银行的放款额度以及该如何贷款。购房人要防止未能成功申请贷款的纠纷。
案例:2004年8月,洪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15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洪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0000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