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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房地产相关数据糊涂账将误导住房决策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房地产领域相关数据的混乱由来已久。这不仅让民众无所适从,影响他们对房价走势的判断和消费倾向的选择,也容易误导决策层——不仅决策时受相关冲突的数据困扰,在评估相关住房政策所达到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时同样如此。

  2007年12月29日,建设部公布了一组最新成果:“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2002年底的22.8平方米增加到2007年底的约28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达到83%。”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居民住房标准,人均30平方米就算实现了“住房全面小康”第一阶段的要求,根据建设部提供的数据,到2009年我国就可以提前一年实现城镇居民的“住房小康”。

  但是,1月7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某房地产研究专家的长篇质疑文章,该专家通过大量翔实的数据指出,人均住房28平方米与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达到83%两个数据存在造假,是在“放卫星”。如果考虑到每年拆迁失房面积(约3亿平方米)、城镇区域扩大所带来的新增人口等等因素,到2007年底,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为17.54平方米,与建设部公布的数据竟然相差10平方米以上,如此“误差”可以说是天壤之别。

  如果说这种数据的“误差”已经很离谱的话,那么,建设部在计算相关数据时对一些概念的混淆就更显得匪夷所思了。

  建设部得出“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达到83%”的结论,是通过下列公式计算的: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显然,建设部把“自有”与“私有”等同在了一起,将两者当成了可以互相替代的词语。而事实上,在房地产经济学中,“自有”与“私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住房自有”是指住在自己购买的住宅中,而住房私有则是除了住在“自有房”者外,还要加上租赁其他私人房产来解决居住问题的人群,它比“住房自有率”所涵盖的范围要大得多。比如,法国和英国的住房自有率分别是55%和70%,而住房私有率却分别高达83%和80%,有的国家还可能更高。

  可见,有关部门计算出来的“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达到83%”的数据,因为概念的混淆而被夸大了,而这种低级错误作为一个专家云集的部委无论如何是不应该出现的。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住房政策的时候,首先就要参考大量数据,可以说,什么样的数据决定着什么样的政策,数据是决策者作出政策调整的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如果数据有误,则可能带来严重误导,造成决策偏差。

  以上述两组数据为例,倘若建设部的数据是准确的,就意味着我们国家人均住房面积很快就可以达到“住房全面小康”第一阶段的要求,那么,未来的住房政策着重解决的将是住房品质的全面提升问题,和少量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倘若《中国青年报》所发专家的数据是准确的,那么,就意味着我国人均住房面积与“住房全面小康”的标准还相距甚远,中央的住房政策不仅要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还要考虑如何解决数量庞大的“夹心层”的住房保障问题。因为倘若这些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被住房保障政策覆盖的“夹心层”被遗忘,很容易给社会和谐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严重隐患。相应的,住房品质的提升问题将被放在后面。

  显然,不同数据引导出来的住房政策的导向,以及相关具体内容先后次序和轻重缓急的设计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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