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预期收益≠实际收益
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在过往经验数据基础上预测得出,最高预期收益更是在理想状态下的结果,由于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3、 口头宣传≠合同约定
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于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就草率作出购买决定,即便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很难理解,也请务必仔细阅读,对于没有把握的,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4、 别人说好≠适合自己
理财产品千差万别,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自己的。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到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的追捧,但对于那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人,这样的产品并不适合,不应该只看到别人的高收益,而忽视了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5、 投资理财≠投机发财
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往往会落入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血本无归”。
该负责人强调指出,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在选择投资产品之前,一定要克服“暴富”心理,不要盲从,至少要树立四个方面的观念:一是要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充分的信息分析,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二是要选择投资自己熟悉、具备风险承受力的产品;三是要善于借助外力,适时咨询真正合格的金融专家,提供决策参考;四是要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投资合法的理财产品。
该负责人特别要求,2008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银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市场发展的新特点,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理财业务营销的合规性管理。一是要认真做好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上进一步做好产品的风险揭示,提供理财收益的具体测算依据,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出现的亏损情况,复杂的产品可以举例进行情景模拟分析。二是重视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客户评估是理财产品销售的前提和重要环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客户评估的执行制度和程序,加强客户细分管理,避免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避免误导客户。三是切实加强理财营销人员资质管理。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是保证理财业务营销合规性,减少和避免错误与误导销售的根本性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起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营销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把关,坚持进行持续培训教育,完善处罚和退出机制。四是加强理财业务售后服务管理,要建立理财业务的投诉处理标准和程序。五是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要注意合规管理,风险揭示要充分,要实事求是,不能刻意夸大收益,回避风险,语言要通俗易懂,避免模糊性语言。六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管层要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将投资者教育放到与产品营销同等重要的地位,内部要将投资者教育职能与产品营销职能分开,设立专门职能,配备合格人员,给予充足的资源保障,切实开展各项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