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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分难求小产权房“善后”陷决策困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1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孙荣飞

  市场“追捧”、政策打压的小产权房,已成为一个摆在政府面前的大难题。

  从今夏相关部委的“提醒”,到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明令,多是要求正在动工和销售的小产权房停工停售,以求遏制新的交易产生,但对已有的交易如何解决一直未能明确。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开表态,称“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说法失实,再次将小产权房的“后事”推向前台。

  两难境地

  市场的驳杂报道,似乎可以反映出相关的政策仍存在不确定性,让各方有了不同的解读。

  “国土资源部现在的态度,是否认小产权房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办理相关手续,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转正为大产权房。但也没说要拆除,具体如何善后还是留给了未来待定。”中国社科院牛凤瑞教授如是分析。

  而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更认为,将小产权房合法化,等于认同违法,这是对守法人的侮辱。更何况已经有些地区的小产权项目已被拆掉,涉案人员已被羁押,如果承认小产权合法化,那他们的损失怎么办?

  但与此相对的是,“如将已成规模的,已入住的小产权房拆除或者收回国有,那么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买房的城镇居民的权益又该如何补偿?”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系副教授孔祥斌称。

  政策漏洞

  小产权房问题已让执法者陷入两难境地,而这与相关政府部门先前的失职行为有着一定的关系。

  据本报了解,早在1993年的11月国务院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18条曾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但这个口子直到1999年才被卡住。

  彼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但对已有行为的处理也没有给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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