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
区位布局靠近学校医院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相比中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对公共交通、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的依赖性更强,需要离这些基础设施近一些。《办法》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提出经济适用房在进行区位布局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对城市基础设施要求,尽量靠近公共基础设施,并且鼓励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另外,为充分体现保障性质,同时尽可能扩大保障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功能“适用”,做到“小而舒适”。
价格——
保本微利利润率不高于3%
明码标价不准变相收费
经济适用房本应价格低廉,但目前有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偏高,已不再“经济”。价格怎么定?《办法》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企业的利润率不高于3%,而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在销售中,经济适用房将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另外,为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办法》要求经济适用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管理——
销售权重新收归政府
有限产权遏制牟利
以前,准入和退出机制存在的漏洞曾使经济适用房大量流向非保障对象,出现了“开宝马车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对此,《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退出机制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首先,销售权重新收归政府。由开发企业掌握销售权,是导致此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出现种种问题的重要原因,《办法》将销售权收归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继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其次,从产权归属上遏制和杜绝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的行为。《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再是此前的完全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想上市转让,则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