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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新政拟重划购买人群 望实现“无缝对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02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 李乐

  既往不咎

  虽然在“针对人群”问题上,“办法”仍在继续修订。不过,在经济适用房的另一个敏感领域——政府回购方面,“办法”的修订已经基本定案,建设部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外界争议许久的回购问题,修订过后的“办法”将给出细化的、明确的解释和执行路径,修订完成之后的“办法”,将明确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的特殊属性。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于回购问题,将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回购只牵涉新建经济适用房,同时,修订的“办法”还将给出划分新旧经济适用房的关键时间结点。

  “回购问题只针对24号文件出台后的新建经济适用房,以前的遵循既往不咎的原则。”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

  所谓24号文件,即是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在这份文件中,明确了对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交易由政府统一回购的基本原则,而在此前,主要大型城市也已经开始对此方式“进行试探”,一度引起各方激烈争议。

  上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涉及回购的“新建经济适用房”,将统一要求在购房合同中补充或添加关于回购的协议内容,购房者必须承诺遵受“再上市交易由政府优先回购”的条款,方能购买经济适用房。通过如是流程保证回购在法律程序上的“公平与正确”。

  至于新旧政策交叉期间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置的问题,正在修订的“办法”将基本不会涉及,建设部的思路是:由于地方之间情况各有不同,不适宜出台统一的处置办法,这部分内容将交由地方政府制定解决办法。

  11月29日,记者就上述问题向北京市建委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对存量经济适用房回购问题尚未有新的规定下发,在此期间,所有者可以以“平价”挂牌,进行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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