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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小区收取停车费 业主能否分一杯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9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关永辉 王勋 实习生 魏林可 林晶

  在赛纳阳光小区,记者昨日看到有十多辆车停在小区道路边的公共停车位。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小区共有32个公共停车位,停车管理费每辆每月50元至60元。为了看护、调度这些小区,物业公司多雇了3名保安,而每个月公共车位停车管理费不过一两千元,还不够支付保安的费用。

  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以前小区业委会还找过他们,认为公共停车位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小车是停在公共场地,所以业主有权分享其中的收益。不过,业委会听到物业公司反映,停车费还不够支付成本,就不再提所谓的分成。

  赛纳阳光的情况并不鲜见。在米罗时代小区,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小区共有10个左右的公共停车位,是按天数收取停车费,过夜停车每天5元,未过夜的3元。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个月也就收千余元。这笔收入还要贴到小区物业其他开支,根本挣不到钱。

  【悬疑】:小区停车费业主有份吗?

  小区停车费,业主有权分一杯羹吗?记者了解到,早在2001年,福州市物价局已经就小区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下发了“榕价房[2001]95号文件”,其中规定:“地面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

  福州某小区业主刘先生认为,既然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中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这笔“停车管理费”中,就应该包括地租,物业只能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大头还得归全体业主。

  刘先生还强调,其实,很多小区的公共停车费远不止每月60元,况且今后业主车辆越来越多,这笔收入还将每年递增,如果简单按谁管理谁收费,那么物业公司的收入岂不水涨船高,而其所增加的成本又很少。

  省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有关专家负责人认为,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公共停车费的收支情况,如果有利润,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参与分成,具体比例双方协商,分配的原则是业委会占大头,物业公司占小头;业委会如果有这笔收入,财务状况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公司也应该就公共停车费的收益状况每隔一年或半年进行公示,节余部分可贴补小区物业其他方面。

  该负责人还认为,既然物业公司收取了公共停车费,就应该承担起场地维护、车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会否出现停车费涨价风?

  “金钻世家”提高停车费的做法,虽然被叫停,但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这种现象值得引起注意。有关人士担心,榕城其他小区会不会出现类似现象,以“业主分成”为由来大幅提高停车费。

  这个月,福州“名湖豪门”小区刚刚通过自行招投标,选聘了新物业。该小区业委会郑主任认为,物价局规定的“停车管理费”,应该交给管理方,即物业公司,作为公共车位所有人的全体业主,如果要从中收费,应该是另收一笔租金。但这样一来,有车一族的压力就很大,收费难度势必加大,也很难推行。

  某小区的一位业委会委员认为,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这一条款,按规定过了法定人数,就有权决定涨不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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