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基础条件,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房屋的销售程序及法律规定。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房地产预售制度与我国实行的预售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以美国为例,一是建房经过各部门盖章批准,开发商取得工作许可,方可挖土建造,在销售时要有楼宇销售计划书。二是商品房全部完工后,楼宇局检查通过,获得入住证,才可正式与购买者签订合同,同时收取房款。三是预售只收定金。四是销售计划书核准后不可改变。而我国的房地产预售制度本来是房地产开发初期的一种特殊的鼓励政策,在市场已经高度发展后仍被沿用。加之价格在炒作中的飙升,开发商有大量的闲置房既不进入销售市场,也不进入租房市场,等待暴涨后的增值,这和我国实行的预售制度有极大关系。
第五个基础条件,国家用于住房开发的土地供给情况。在美国与西欧,土地是私有的,建筑商与业主协商价格。是否建设根据供求决定,能否批准用地则依据城市规划审查决定。而在我国,用地需要政府供应,土地供应情况将直接影响市场“租售比”。
第六,住房市场的国内外开放条件。住房对外开放条件松紧也影响着房价的“租售比”。为了保证本地人的住房需求,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措施对外国人购房加以限制,防止推动房价,扩大供需矛盾。
第七,关于 “租售比”统计学上范围与取样方式。通常城市的租售比是有严格的地域范围。我国目前实行的城市区域模式是“市管县”模式,城市下辖大量的农业村镇。把大量的农业村镇的住房价格与在城市工作与生活的人群的住房价格混同起来是不真实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价。依据中国的现状,我们应该在各个地区的租售比的基础上加权出整个城市的科学的“租售比”。
(作者系《中国经济名家讲坛》副理事长 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