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7处烂尾楼将告别历史。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烂尾楼元旦前未申请复工续建,一律进入司法处置,进行公开拍卖。
《意见》指出,福州将成立处置停缓建工程协调小组,只要处置对象经协调小组认定,停工1年以上,形象进度为正负零的项目,就将认定为烂尾楼。
《意见》要求,对于有能力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向协调小组申请复工续建;对于2008年1月1日前仍未申请复工续建的,或复工续建后进度严重滞后的,一律进入司法处置程序。
烂尾楼续建 手续简化
《意见》指出,烂尾楼项目复工续建时,可以简化复核手续。
对于原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烂尾楼项目,执行现行规划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执行项目原审批时的技术标准。
烂尾楼项目规划变更后,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报消防部门审核。
若开发建设缺位或无故拖延,可由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意见》明确,对于申请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设立由协调小组监控的财务专户,用于复工续建的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申请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若已丧失开发资质,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发资质。
自行处置的烂尾楼,经协调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其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