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高调”赔钱
采访中,“蓝筹阳光都市”的购房者向记者反映,他们曾找开发商交涉,但对方并不正面处理此事,只是简单表示,该楼盘已经拍卖,原来的认购协议已经无效,购买者要么领回定金,要么就以目前房价向现在的开发商重新购买房子。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开发商已经改变原来的“退回定金”的说法,表示愿意赔偿定金,原来交定金2万的赔3万,定金4万的赔6万。据悉,到目前为止,仅有少数属于“炒房”性质的买家拿回定金。而大多数购房者经过讨论的一致结论是:要房子,不要赔款,如开发商未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他们将联名上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纵观这一系列退订事件,记者发现,认购协议是否有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多年来,福州楼市的前期销售一直以“内部认购”的方式进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此种方式是房产商通行的销售手法。但一些内部认购的房子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建设部已下文严禁。有关人士指出,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对此,即使是法律界人士也说法不一。
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称,消费者与开发商之前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协议》已注明了所订购房子的房号、建筑面积、房屋单价、总价,购房者也如约付了定金,还确定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理应履行。
叶教授认为,虽然,《房屋认购书协议》的性质只是预约合同,但开发商也不能毁弃协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如开发商拒绝签约,购房人可联合起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即使购房人最终未能获得房屋,开发商也应赔偿购房人因房价上涨带来的价差损失、定金利息损失等。
据一名与多个地产商打过官司的律师表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这原来的内部认购书就是有效的。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开发商现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签订的认购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发展商就应该如约履行。但也有律师持不同观点,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的蔡思斌律师表示,由于2006年林女士与晋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时,销售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