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1月12日消息:从2003年算起,房地产宏观调控今年已进入第五个年头,相比2005年的“国八条”和2006年的“国六条”,今年的宏观调控重在落实,同时也断断续续地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近段时间,业界讨论最为热烈的莫过于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和利率一事。
提高房贷首付,这并非首次。2003年的“121号文”开始紧缩个贷,鉴于后来争议较多,没能真正落实;2005年动了真格,其结果是第二套住宅贷款首付大多由二成提高到三成,但由于个贷市场竞争激烈,各大商业银行为了抢业务纷纷推出花样繁多的房贷创新品种,如“气球贷”“双周供”等,致使政策打了折扣。今年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可算是第三次提高个贷首付。
众所周知,今年以来央行已五次加息,但加息主要在于抑制经济增长过快和缓解通货膨胀,当然,房地产市场也会受到些许影响。而提高个贷首付和利率,是完全针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措施,其目的在于抑制旺盛的投资、投机需求。目前,我国住宅消费、投资对于银行贷款的依赖度比较高,如果真的严格“拧紧”个贷这一“水龙头”,无疑将对市场需求和走势产生重大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该通知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明显漏洞,即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的宽和严决定着政策影响面的大小和影响力的轻重。面对商业银行利益驱动下的“钻营”企图,央行和银监会似乎也有所妥协。
不妨先回顾一下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这其中的“已利用贷款购买住宅”存在两个疑问,一是到底包括了所有曾经申请房贷者,还是特指以前房贷尚未还清者?二是贷款人到底指个人,还是指家庭?正因为此,一些银行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据媒体报道,10月12日,央行、银监会齐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召开联席会议,就“第二套住房”标准定下三点基调:一是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二是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三是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这三个基调严格之处在于以家庭为界定对象,宽松之处在于只要以前房贷结清,再购房的就仍算作“第一套住房”。在这种宽松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自然压力小了许多,由他们自己掌控细节的尺度;进而,各银行总行还会从业务需求角度,将各地细则制定的权利下放各地分行,各地很可能会出现门槛不同的“地区性政策”。至于外资银行,由于目前个人房贷业务量还不大,因此,“自由度”会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