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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一场虚惊后是考验 中国房价走向何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10 来源:南方周末 肖华

        共识难寻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低工资制与福利制度式微,逐渐富裕起来的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财产,尤其是1990年代住房商品化改革到现在,已有80%的房屋成为了人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

        到2004年,私产保护入宪,标志着曾经不被承认的私有财产正式受到最根本法律的保护。

        一个在此前中国的税制框架中缺失的新税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那就是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税种之一的财产税。

        然而,从2003年提出征收物业税到现在,除了要开征是共识,其他的每个环节都依然争议不休。

        中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这些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且居民自住房不征。其中房产税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并且常常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受到减免。倘若开征物业税,纳税人的范围该有多广?是否应该包括农村人口?

        对于课税对象,是只对房产征税,还是对房和地都征?此前的土地出让金在理论上与物业税毫不相关,一派意见认为可以各自征收互不相干,但另一些人却认为征收物业税是增税,必须考虑社会的现实承受能力,因而需要考虑总体税负的平衡。而当年在费改税背景下提出征收物业税,其他相关的费又该如何合并?

        税率水平是一个体制带来的难题。在许多实行自治制度的西方国家,作为地方税的物业税往往由地方议会做主,而在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中国,税收立法权却是收归中央与省一级,真正收税并且使用所征税收的市县等地方政府难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  

        评估机制则惹来更多的争论。由于目前的方案中倾向于利用评估价值乘以税率来确定税收数额,究竟应该由税务机关、房产或建设部门还是由中介机构来进行评估?随着经济发展,房产价值不断变化,多长时间进行重新评估更为合理?评估若有争议该如何解决?尽管现在有税收复议制,但广东税务部门一位人士透露说,“基本处于荒废状态,一年到头也复议不了几桩”。

        操作中的具体细节,更是难有定论,例如该如何征收——中国目前税务机关几乎不直接对个人征税,而是习惯通过代扣代缴等办法跟单位打交道,但这一方式显然难以适用于房产;优惠政策如何设计——比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房产过去一直免税,可由于它们改革进展缓慢,大量用于出租、经营的物业是否依然要享受这一待遇?

        魔鬼总是存在于细节之中,而中国改革过去的降魔法宝便是试点。通过试点,检测方向,摸索路径,调整策略,完善细节。

        物业税却没能给传统的法宝留下多少用武之地。因为这是一项难以试点的改革,一试点就可能因税收歧视而违宪。

        “物业税还需要积极稳妥进行研究,以待时机成熟尽快推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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