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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议论升温 热议中的冷思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0.29 来源:辽宁日报

  樊纲认为,开征物业税至少会在四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第一,物业税是对财产征税。一个不对财产征税的税收体系本质上是有缺陷的,而对财产征税有利于财富的转移,有利于缓解社会收入的不平等。第二,物业税将会成为一个稳定的税源,“只要有房子在那里就有税”,使政府可以做很多其他事情。第三,有了这个税源,就可以减少其他流通、生产等环节的税收,可以减少生产者的税负。第四,可以使政府的税源更依赖于把现在的城市保持好,而不是更多依赖于卖地。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小广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过度依赖房地产业的问题。但从国际经验来看,任何发达国家在工业化阶段的初期都没有把房地产业当作支柱产业的例子。与此同时,房价太高也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据此,他认为,适度压抑房地产的发展应成为常态,我国应采取中性偏紧的房地产政策。同时还应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应改变70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征收的模式,代之以物业税,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这样既增加了物业的持有成本,又使地方财政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进展:扩大模拟试点、稳步进行筹备据了解,“物业税”一词源于国外,在东南亚地区,物业几乎等同于房产。在世界各国,对于物业税的叫法有所不同,被称为“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随房产的增值而提高。

  据介绍,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国家只征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其二,国家对保有房地产课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其三,国家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课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就我国而言,整备各方所热议的物业税应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对保有房地产课税。

  据了解,我国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确定,即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第二批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去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国家正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并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目前,物业税的模拟“空转”已经在几个城市试点,虽然没有实际征税,但一切步骤和真实收税流程相同,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统计物业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

  尽管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进行顺利,但物业税何时开始征收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开征物业税政策性比较强,而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房地产产权管理情况复杂,因此要在立法前进行更多的研究,从技术上为物业税的开征做好准备。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正积极稳妥地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在立法前尚需进行更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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