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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居民享有日照权 新楼挡住阳光赔20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20 来源:东南快报 孙韬 朱晓洁

  专家释法
《物权法》明确了居民享有日照权


    在《物权法》生效前,当市民采光权受到侵犯时,法院一般是根据《民法通则》及建设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判决,但是《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没有对居民有享受的“日照权”作出明确规定。《物权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居民享有日照权,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我国法律上是第一次。

  你问我答
物权指公民对某物享有支配权


    读者肖先生问:究竟什么是“物权”?

    王明亮答:物权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很容易明白:我说,“我口袋里的5000元”这就是物权,而我说“你借我5000元”,这就是债权。通俗地讲,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东西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读者林女士问:《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关于这条规定该如何认定呢?有什么条件?

    王明亮答:“必须利用”“必要便利”的前提必须是唯一的,如果不提供便利就无法继续施工的。当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嘉宾主持人说
调解结案倡导睦邻友好


    鼓楼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明亮介绍,近年来,他们受理了各种相邻关系案件,如违章建筑屋檐过长,下雨天滴水造成邻居家财物受损;空调安装不当噪音影响邻居睡眠;栽种果树时砌的树池影响了邻居通行等。因为相邻关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大多争取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办案的过程中,力争将双方的矛盾化解。

    主持人认为,调解结案的目的,不仅因为我们提倡睦邻友好、和谐社会,更能使诉讼双方明确如何行使物权,最大地体现《物权法》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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