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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居民享有日照权 新楼挡住阳光赔20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20 来源:东南快报 孙韬 朱晓洁

涉及的《物权法》条文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福州市沙林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沙林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鼓楼区开发建设一住宅小区,小区中一幢高层楼房建成后挡住了一路之隔的老陈及邻居家住房的光线,老陈等6家住户以采光权受侵害为由,要求沙林公司拆除挡光的16-18层,赔偿房屋贬值费10万元,额外电费开支4万元。而沙林公司则认为建房已经过审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多次交涉未果,6住户将沙林公司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下面由原、被告做辩论发言。

    原  告:原告当年买楼的时候,就是看中绿化好、阳光充足,并特地挑了有三个朝阳房间的住房。但自从被告的房子建成后,家里就没有一点日照,阳光几乎完全被遮挡,24小时都要开灯,每月电费开销陡增,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也受到影响。对原告来说,需要的是阳光,而不是赔偿。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拆除被告挡光的16-18层楼。

    被  告:被告在建房前已办妥了审批手续,既然获得了行政部门的审批,就不存在过错,要求拆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称因为家中阳光被挡而导致电费大幅度增加,从而提出额外的4万元电费开支,但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哪部分电费是因楼房遮光造成的很难计算。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  告:取得了审批不等于侵权行为不存在。我们只是普通百姓,买房是一辈子的事,然而现在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将会永久存在。至于电费的计算,只要对比被告楼房建成前后,原告家的电费账单便一目了然。

    主审法官: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下面进行宣判。

    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被告所建的房屋虽然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但该建筑物对原告采光确实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原告冬至日采光满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1小时要求,沙林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原告的部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拆除16-18层于情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该影响确将永久存在,被告对6名原告的损失应予以适当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林公司赔偿6名原告房屋贬值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沙林公司赔偿6名原告额外电费开支4万元。三、被告沙林公司给付6名原告经济补偿款每年1000元,以65年计,共65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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