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其近期和中期目标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范围:覆盖面仍然较小
对策:扩容时间表排定
建设部、民政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约有400万户住房困难。目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这400万户低保家庭,截至去年底解决了26.8万户,仅占6.7%。另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大多数不能享受低保的低收入家庭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缺乏政策支持。总体上看,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仍然较小。
《意见》提出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并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全面覆盖这1000万户家庭;其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前率先做到这一点。
供应:总体短缺供不应求
对策:多方筹房源抓配建
租金补贴是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由于流动人口增加、住房结构调整还不到位、原有公有住房大部分已经房改出售等原因,适合廉租户的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总体短缺,部分城市严重供不应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为1∶4。对于目前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而言,最大的困扰就是拿着有限的补贴,在市场上租不到合适的房子。这成为当前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主要矛盾。
对此,《意见》提出,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设力度。
同时,为避免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可能形成“贫民窟”,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实行配建,有利于低收入家庭平等地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便捷、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也有利于其子女在更开放、更多元的环境中成长。同时,配建政策有利于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作用,借助市场力量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专家认为,实施配建以后,有关部门应做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开发商“偷工减料”,或是人为地制造贫富落差。另一方面,应注意加强引导,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能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