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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积金管理新规出台 低保家庭符合条件可提取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8.31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林海峰

对低保家庭符合条件可提公积金

  除了此前出台的提取公积金余额的有关规定外,《意见》还首次提出了公积金保障低保家庭的倾斜力度。《意见》规定,四类职工,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及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等之后,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其条件如下: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的,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对改制企业明确先确定补缴主体

  《意见》明确,今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各设区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对垄断企业叫停高福利公积金

  对垄断企业的高福利公积金如何规范?《意见》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记者 林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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