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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积金管理新规出台 低保家庭符合条件可提取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8.31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林海峰

“单位自行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福利’做法要叫停了、用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异地贷款购房了……”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自今年8月20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意见》强调,各设区市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严禁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各类基金和企业债券;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在商业银行以外的承销机构购买凭证式国债;各管理中心不得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之前,各管理中心一律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买卖和回购业务等。

  明确缴存对象首次定义在职职工

  针对一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脱产学习或病伤产假后,就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做法,有关部门曾指出这是不规范的缴存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新出台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在职职工”的定义: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意见》指出,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可以按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具体操作程序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对公积金使用明确可开展异地贷款

  据悉,我省已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这为异地贷款创造了条件。为此《意见》明确:各设区市管理中心可以探讨研究设区市之间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进行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设区市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操作办法。

  职工在省内跨地区调动工作时,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另外,《意见》还指出,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开办委托定期扣款方式还贷业务(冲还贷业务),定期将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直接划转偿还职工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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