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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违规转包!福建住建厅公布三起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6.09.28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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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9月2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闽建筑函〔2026〕6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现将我省三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霞浦县**污水处理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以及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均存在雷同情形,涉嫌串通投标。

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项第3点,认定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G101.53项分别对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转包】

基本情况:建阳**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后,又将该项目全部交由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项目的工程货物采购、专业工程发包、工程量确认等工作均由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等均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均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缴纳。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转包。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七)项规定,认定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转包。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G301.62.1项,对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福建**研究所装修项目(施工)投标过程中,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信息)均相同,涉嫌串通投标。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项第1、2点,认定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G101.53项分别对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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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9月2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闽建筑函〔2026〕6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现将我省三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霞浦县**污水处理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以及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均存在雷同情形,涉嫌串通投标。

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项第3点,认定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G101.53项分别对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转包】

基本情况:建阳**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后,又将该项目全部交由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项目的工程货物采购、专业工程发包、工程量确认等工作均由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等均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均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缴纳。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转包。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七)项规定,认定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转包。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G301.62.1项,对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福建**研究所装修项目(施工)投标过程中,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信息)均相同,涉嫌串通投标。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项第1、2点,认定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G101.53项分别对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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