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况:
2026年1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将张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纳入征收范围。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房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函,要求停止办理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026年6月,为满足孙子上学需要,张先生欲将该房屋过户给儿子,于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却被告知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点睛:
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时,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转化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本案中,张先生申请过户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张先生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已灭失,该房屋已不具有可办理转移登记的物权基础,且征收部门已依法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因此,张先生无法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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