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况:
“明明离婚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房子归我,为什么过户还要他配合?”近日,市民王女士拿着离婚协议书和不动产权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需前夫共同到场申请。为何仅凭离婚协议无法单方过户?
据悉,王女士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仓山区金山街道一处房产,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且该房按揭贷款已全部结清。上个月,二人在民政部门通过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该房产归王女士个人单独所有。
王女士以为凭离婚协议书就能单方办理过户,没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诉她: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这套房产归她个人单独所有,但房产夫妻增减名业务不属于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仍需其前夫到场共同申请办理。经工作人员耐心解释,王女士联系前夫一同到场,最终顺利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案例点睛:
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民事协议,仅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持离婚协议书办理不动产夫妻增减名业务不属于可单方申请的情形,故需由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如何防范凭离婚协议不能过户?一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并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授权范围等),留存公证文书原件,避免后续推诿。二是若协议离婚后另一方拒不配合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拿到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后,便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过户,无需对方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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