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年7月7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完善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2026-07-07 至 2026-07-22。
“征求意见稿”主要涵盖八个部分: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但已搬迁封房的,可享受签约期各项奖励。
二、标准房型面积增设150平方米的房型。根据征收实际及项目签约情况,确有被征收人需要安置150平方米以上房型,且安置户数达到10户(含10户)以上的,可增设1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房型,但最大房型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适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二十三条补偿的,“无房户”是指被征收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前5年无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析产等)。
四、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婚前已享受征迁安置,因结婚、生子新增人员未享受过征迁安置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户家庭直系亲属成员原享受征迁安置面积(含公摊补偿)不足按现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的,给予补足。
五、对于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个人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外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六、征收车位、车库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车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车位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车位安置数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指定单位回购。
七、被征收人可用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依据安置房(含安商房)车位市场评估价格等值置换安置房(含安商房)车位。车位安置数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指定单位回购。
八、对于因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安置房(安商房)项目不能建设,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新增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安商房)予以疏解安置,允许被征收人改选货币补偿。征收项目属地政府应制定异地疏解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对于具备交房条件的安置房(安商房)现房,自公告选房之日起1个月后停止发放过渡费。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意见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针对目前房屋征收补偿实践中出现的政策未涵盖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我局在征求各区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原因
2021年11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施行4年,有效规范了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但在房屋征收补偿实践中仍出现现行政策未明确、未涵盖的问题。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需对现行政策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以促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此,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及四城区政府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多次组织研究修改,郑副市长专题研究协调,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给予奖励的条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不同标准的各项奖励。实践中,因家庭纠纷、产权争议等原因,部分被征收人无法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但自愿先行搬迁封房,支持项目建设,此类情形因未签订协议而不给予奖励,易导致被征收人拒绝交房,从而影响项目交地。为鼓励搬迁,促进项目净地交地,建议给予奖励的条件修订为: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封房的,可享受签约期各项奖励。
(二)增设150平方米及以上标准房型。依据《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房型面积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鉴于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宅已取消,实践中也涉及征收14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单元房,为满足被征收人住房刚性需求,建议标准房型面积增设150平方米的房型;同时规定,根据征收实际及项目签约情况,确有被征收人需要安置150平方米以上房型,且安置户数达到10户(含10户)以上的,可增设1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房型,但最大房型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明确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征收实践中涉及征收钢结构房屋,但现行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未涵盖此类房屋。为规范补偿,建议对钢结构房屋重置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四)进一步完善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的标准和条件做了详细规定,但在执行中仍存在以下需要完善的方面:
1.进一步明确被征收房屋建造人无房的情形。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规定,明确被征收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房的情形,即被征收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前5年无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析产等),从而切实保障无房户“居者有其屋”,促进征迁。
2.被征收人为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婚前已享受征迁安置,对因结婚、生子新增人员给予补足居住保障。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婚前已享受征迁安置,因结婚、生子新增人员未享受过征迁安置或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户家庭直系亲属成员原享受征迁安置面积(含公摊补偿)不足按现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的,给予补足。
(五)补充明确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个人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外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对此类房屋的补偿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补偿标准无依可循。为规范补偿,建议对此类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充明确,具体为: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50%的搬迁奖励。
(六)补充车位补偿的规定。《实施细则》对车位、车库征收补偿未做规定,为填补车位、车库补偿政策空白,建议对车位、车库征收补偿进行补充完善,即征收车位、车库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车位安置数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指定单位回购。
(七)推行被征收住宅房屋等价置换安置房车位的补偿方式。为减少安置量,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车位的需求,建议推行被征收人用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依据安置房(含安商房)车位市场评估价格等值置换安置房(含安商房)车位。车位安置数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指定单位回购。
(八)完善安置房不能建设疏解安置规定。对于因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安置房(安商房)项目不能建设,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为化解安置问题,建议新增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安商房)予以疏解安置,允许被征收人改选货币补偿。征收项目属地政府应制定异地疏解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对于具备交房条件的安置房(安商房)现房,自公告选房之日起1个月后停止发放过渡费。
(九)意见有效期。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发文形式
以上《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经市政府审议后,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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