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一件事”是围绕继承这一核心,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司法部门协同,将不动产继承公证和不动产继承登记这两个事项整合至一个套餐中,为群众提供持公证书办理继承登记的“快速通道”。
继承登记保障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产权人已故后,其名下合法不动产转变为遗产。产权人已故后,其法律人格灭失,无法再通过买卖等方式转移不动产,需先通过继承等方式将不动产合法转移至继承人名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可通过公证等方式,证明自己系合法继承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后取得物权。
“一件事”便民增效
房产继承“一件事”套餐推出前,如选择持公证书办理继承登记的,群众需往返公证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向公证处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由公证处认定继承资格,领取继承公证书,再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继承公证书等材料办理继承登记。这一过程不仅耗时长,而且需要群众多次跑。
以便利群众为出发点,登记部门与司法部门加强协同,整合资源,靠前服务,推出房产继承“一件事”套餐。通过数据共享、审核前置,实现申请人只要在一个公证处服务站点申请一次,即可同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和不动产继承登记,群众无需多次跑,省时省力又省心。
自房产继承“一件事”上线以来,已办结120余笔继承登记业务。不仅降低了群众办事成本,而且业务审核效率大幅提高。公证处完成继承公证后,通过线上互联互通,点对点实时传递继承公证书至不动产登记机构,既节省了纸质材料,又避免了文书传递过程中的丢失、损毁等意外事件,保证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登记机构可以将获取到的完整电子公证书,直接作为申请材料审核使用,极大减轻不动产登记审核压力。
后续,我中心将会同相关单位深入研究房产继承“一件事”各重要流程节点,根据实际办理情况优化系统配置,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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