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6月3日,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马农(林业)罚〔2026〕2号)。

决定书内容显示,当事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城管局委托代建城市管理综合体(城市橱柜)朏头站项目。
为方便建设,当事人在未经审核情况下,在对红线外地面硬化,整体于2025年12月1日停工。涉案现场占用林地面积0.769亩,位置坐落于马尾区马尾镇胐头村000-01-090小班,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水源涵养林属于防护林的一种,为生态公益林。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 10453 元,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人民币 9365元,恢复植被(造林)费用人民币1088元。
经调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在马尾镇朏头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修建道路,占用防护林地0.769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勘验、检查笔录(原件)1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联)、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等。
2026年5月26日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申辩,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擅自改变0.769亩防护林用途,属较轻裁量档次,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供认不讳,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在2026年7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叁元整(¥10453)。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闽政通APP,搜索进入“闽执法”便民服务,点击进入“罚款缴纳”模块,采取线上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月内向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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