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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检测数据,两家公司被福建省住建厅处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6.06.05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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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经查实,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于2024年4月12日被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明建罚字〔2024〕3号),不符合延续条件。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标签:   住建厅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6月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两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闽建撤字〔2026〕1号、闽建撤字〔2026〕2号)。

详细信息如下:

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等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经查实,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于2024年4月12日被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明建罚字〔2024〕3号),不符合延续条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告字〔2026〕2号),并于2026年5月21日送达该公司,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厅决定撤销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等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建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等4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经查实,福建建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及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于2023年11月10日被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罗住建〔2023〕罚决字第05号),不符合延续条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告字〔2026〕1号),并于2026年5月18日送达该公司,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等4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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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6月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两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闽建撤字〔2026〕1号、闽建撤字〔2026〕2号)。

详细信息如下:

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等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经查实,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于2024年4月12日被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明建罚字〔2024〕3号),不符合延续条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告字〔2026〕2号),并于2026年5月21日送达该公司,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厅决定撤销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等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建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等4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经查实,福建建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及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于2023年11月10日被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罗住建〔2023〕罚决字第05号),不符合延续条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告字〔2026〕1号),并于2026年5月18日送达该公司,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等4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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