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介绍
2021年7月,市民李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朋友王先生借款100万元。李先生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注明了“债务履行期限:2021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2025年9月,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李先生因资金困难未能偿还借款。王先生遂主张行使抵押权以优先受偿。李先生则提出异议,认为《不动产登记证明》上写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在2025年7月14日到期,抵押权已经消灭。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王先生对该房产的抵押权是否仍然有效。
二、案件点睛
王先生的抵押权仍然有效,不会因为登记机构自行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自动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四种:“(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标注的“债务履行期限”并不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之内,因此对抵押权的存续没有影响。
三、温馨提示
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记载的期限届满并不会导致抵押权消灭。若借款人已经全额还清借款,正确的抵押注销做法是:可由抵押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供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反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借款,双方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切勿误以为期限过期抵押会自动解除,以免影响后续房产交易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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