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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立案调查!闽侯保障房腾退4人,追缴房屋使用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6.04.15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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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告显示,在我局立案调查的保障房腾退案件中,陈存开、陈登锋、傅子妹、廖丽红作为当事人,我局依法向你们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催告函,你们均未签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材料(具体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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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年4月13日,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催告函送达公告”。

公告显示,在我局立案调查的保障房腾退案件中,陈存开、陈登锋、傅子妹、廖丽红作为当事人,我局依法向你们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催告函,你们均未签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材料(具体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函

陈存开:

就你户承租的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苑B区5#303房屋有关事宜,我局已于2025年8月6日对你作出《住房保障行政决定书》(侯建住保决[2024]2号),认定你自2021年8月1日起即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并责令你立即腾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苑B区5#303房屋,你需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3445.7元,之后的房屋使用费仍应按照1319.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

但你至今仅腾退房屋,未履行补缴房屋使用费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特书面催告你户: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补缴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3445.7元,之后的房屋使用费仍应按照1319.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补缴事宜请直接向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若你逾期不履行补缴租金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1日

 

催告函

陈登锋:
就你户承租的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苑B区3#1806房屋有关事宜,我局已于2025年8月6日对你作出《住房保障行政决定书》(侯建住保决[2024]3号),责令你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至2022年11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34459.7元。但你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特书面催告你户: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补缴至2022年11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34459.7元(补缴事宜请直接向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

若你逾期不履行补缴租金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函

傅子妹:
就你户承租的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苑B区3#1607有关事宜,我局已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作出《住房保障行政决定书》(侯建住保决[2024]7号),责令你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2736.1元。但你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特书面催告你户: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补缴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2736.1元(补缴事宜请直接向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
若你逾期不履行补缴租金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函

廖丽红:
就你户承租的位于闽侯县白沙保障性住房1#1506房屋有关事宜,我局已于2025年8月6日对你作出《住房保障行政决定书》(侯建住保决[2024]8号),认定你不符合保障条件,责令你立即腾退闽侯县白沙保障性住房1#1506房屋,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471元,之后的房屋使用费仍应按照1183.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但你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特书面催告你户: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腾空退出上述房屋,并补缴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471元,之后的房屋使用费仍应按照1183.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补缴事宜请直接向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
若你逾期不履行腾退房屋和补缴租金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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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年4月13日,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催告函送达公告”。

公告显示,在我局立案调查的保障房腾退案件中,陈存开、陈登锋、傅子妹、廖丽红作为当事人,我局依法向你们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催告函,你们均未签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材料(具体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函

陈存开:

就你户承租的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苑B区5#303房屋有关事宜,我局已于2025年8月6日对你作出《住房保障行政决定书》(侯建住保决[2024]2号),认定你自2021年8月1日起即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并责令你立即腾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苑B区5#303房屋,你需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3445.7元,之后的房屋使用费仍应按照1319.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

但你至今仅腾退房屋,未履行补缴房屋使用费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特书面催告你户: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补缴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3445.7元,之后的房屋使用费仍应按照1319.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补缴事宜请直接向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若你逾期不履行补缴租金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1日

 

催告函

陈登锋:
就你户承租的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苑B区3#1806房屋有关事宜,我局已于2025年8月6日对你作出《住房保障行政决定书》(侯建住保决[2024]3号),责令你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至2022年11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34459.7元。但你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特书面催告你户: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补缴至2022年11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34459.7元(补缴事宜请直接向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

若你逾期不履行补缴租金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函

傅子妹:
就你户承租的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苑B区3#1607有关事宜,我局已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作出《住房保障行政决定书》(侯建住保决[2024]7号),责令你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2736.1元。但你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特书面催告你户: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补缴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2736.1元(补缴事宜请直接向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
若你逾期不履行补缴租金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函

廖丽红:
就你户承租的位于闽侯县白沙保障性住房1#1506房屋有关事宜,我局已于2025年8月6日对你作出《住房保障行政决定书》(侯建住保决[2024]8号),认定你不符合保障条件,责令你立即腾退闽侯县白沙保障性住房1#1506房屋,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471元,之后的房屋使用费仍应按照1183.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但你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特书面催告你户: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腾空退出上述房屋,并补缴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471元,之后的房屋使用费仍应按照1183.5元/月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补缴事宜请直接向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
若你逾期不履行腾退房屋和补缴租金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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