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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公布三起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6.04.04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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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标签:   住建厅  案例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年3月3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公布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批)的通知(闽建建安函〔2026〕10号)”。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福建省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9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受理某某总部大厦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该项目属特殊建设工程,需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后方可施工。经2024年11月26日现场勘验及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擅自施工,建筑主体已施工至15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2024年10月23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有限公司作出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于2025年9月3日对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3333.3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6日,龙文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燃气公司上报存在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情况。该局燃气执法大队至现场勘查,发现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漳州市龙文区龙腾北路与樟山路交叉口施工挖挑雨水管道,导致De160燃气管道破损,毁损燃气设施。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共造成7户工商用户停气,毁损的燃气设施经抢修已于当天恢复供气。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2025年12月5日,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8日,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德化县城区某某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专业分包单位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要求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情况:2025年8月8日,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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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年3月3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公布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批)的通知(闽建建安函〔2026〕10号)”。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6年度第一批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福建省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9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受理某某总部大厦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该项目属特殊建设工程,需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后方可施工。经2024年11月26日现场勘验及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擅自施工,建筑主体已施工至15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2024年10月23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有限公司作出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于2025年9月3日对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3333.3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6日,龙文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燃气公司上报存在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情况。该局燃气执法大队至现场勘查,发现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漳州市龙文区龙腾北路与樟山路交叉口施工挖挑雨水管道,导致De160燃气管道破损,毁损燃气设施。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共造成7户工商用户停气,毁损的燃气设施经抢修已于当天恢复供气。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2025年12月5日,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8日,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德化县城区某某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专业分包单位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要求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情况:2025年8月8日,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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