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四城区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核工作,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管理有关政策及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实际,牵头拟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5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直管公房租金减免
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鼓楼区住建局,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房管局、市国有房产经营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1999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9〕297号)《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房委〔2001〕02号),我市对符合条件的直管公房承租户减免租金。按规定租金减免每年审核一次,但租金减免实施20多年来,资格审查工作一直未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直管公房租金减免资格审核条件。
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租金按榕政综〔1999〕297号文,即《1999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通知》的租金标准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租人经房产管业部门审批后可予以办理减免手续:
1、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
2、经工作单位证明未享受提租补贴的职工;
3、享受抚恤金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伤残军人;
4、凡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5、凡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二、开展直管公房租金减免资格复核。
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按新的审核条件提交材料,填写《福州市直管公房住宅租金减免申请表》(附件),由区房管局(住建局)进行重新审核。
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未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取消减免资格。审核工作于9月30日前结束,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从10月1日起恢复实行标准租金。
三、优化直管公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机制。
对新增直管公房租金减免事项实行常态化受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区房管局(住建局)审核批准后,报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租金减免由每年审核一次调整为每个租赁周期审核一次,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0日启动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按减免后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复核不通过或未按期通过复核材料的按标准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 月 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核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原因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1999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9〕297号)《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房委〔20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施行20多年,有效减轻了承租户的租金压力,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审核工作不够规范,部分审核材料无法出具,审核期限还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租金减免审核工作,我局在征求四城区房管局(住建局)意见后,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核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涵盖三个方面内容:
(一)调整直管公房租金减免资格审核条件。近年来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的认定已有统一的规定,原《实施办法》中的审核条件可以进行合并归类。为规范审核条件,简化审核材料,将审核条件调整为:1.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2.经工作单位证明未享受提租补贴的职工;3.享受抚恤金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伤残军人;4.凡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5.凡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二)开展直管公房租金减免资格复核。《实施办法》中规定减免租金审核每年一次,但在实践中,审核工作开展还不够充分,为此要求各区重新开展一轮资格复核工作。要求承租户按新的审核条件提交材料,填写《福州市直管公房住宅租金减免申请表》,由区房管局(住建局)进行重新审核。
(三)优化直管公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机制。直管公房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承租户的资格变动情况一般不大,租金减免由每年审核一次调整为每个租赁周期审核一次,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0日启动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按减免后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复核不通过或未按期通过复核材料的按标准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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