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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初稿)发布!福州一地拟出楼市新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6.02.1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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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精神,盘活存量闲置低效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福州新区(长乐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暂行规定(初稿)》,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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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月4日,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福州新区(长乐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暂行规定(初稿)”。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精神,盘活存量闲置低效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福州新区(长乐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暂行规定(初稿)》,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福州新区(长乐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暂行规定(初稿)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精神,盘活存量闲置低效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建,含有商品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用途的项目(不含安置型商品房、SOHO办公、软件及研发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称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是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对象应具备特定资格自然人的(如从事某特定行业高管、企业员工或受让人引进人才等),不再限制自然人的资格。

本暂行规定所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含首次出售及二次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已办理分户产权的,以不动产权证或销售单元为基本单元申请;未办理分户产权的,原则上应将宗地内所有限制转让对象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一次性申请;

(三)土地出让金已缴清;

(四)未纳入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五)原用地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相关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已处置完毕;

(六)不存在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由项目用地受让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区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资源规划局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询住建、城综、生态环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核实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估变更转让限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区资源规划局提出变更转让对象限制方案,上报区政府研究;

(四)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申请人与区资源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区资源规划局应将同意该项目变更转让对象限制有关事项函告住建部门,并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项目已办理分户产权的,由分户产权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区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资源规划局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询住建、城综、生态环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核实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估变更转让限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区资源规划局将宗地内所有限制转让对象已办理分户产权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提出变更转让限制方案,上报区政府研究;

(四)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申请人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区资源规划局将同意该项目变更转让对象限制的有关事项函告住建部门并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无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五、经区政府同意变更转让对象限制的,应当由申请人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变更转让对象限制及土地出让金补缴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本暂行规定经第三方评估,按下列原则补缴:

(一)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由项目用地受让人申请变更的,按下列情形中的最高值补缴:

1、计算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

2、计算原用地出让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并计利息;

3、计算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计利息)之间的差额。

其中,利息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项目已办理分户产权,由产权人申请变更的,按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

六、变更转让限制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抵押。已办理分户产权,以不动产权证为基本单元申请的,凭区资源规划局同意变更限制条件的函及已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凭据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可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抵押。

七、区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综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链条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处置。

八、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暂行规定由区资源规划局会同住建局、城综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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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月4日,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福州新区(长乐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暂行规定(初稿)”。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精神,盘活存量闲置低效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福州新区(长乐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暂行规定(初稿)》,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福州新区(长乐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暂行规定(初稿)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精神,盘活存量闲置低效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建,含有商品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用途的项目(不含安置型商品房、SOHO办公、软件及研发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称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是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对象应具备特定资格自然人的(如从事某特定行业高管、企业员工或受让人引进人才等),不再限制自然人的资格。

本暂行规定所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含首次出售及二次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已办理分户产权的,以不动产权证或销售单元为基本单元申请;未办理分户产权的,原则上应将宗地内所有限制转让对象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一次性申请;

(三)土地出让金已缴清;

(四)未纳入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五)原用地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相关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已处置完毕;

(六)不存在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由项目用地受让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区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资源规划局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询住建、城综、生态环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核实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估变更转让限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区资源规划局提出变更转让对象限制方案,上报区政府研究;

(四)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申请人与区资源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区资源规划局应将同意该项目变更转让对象限制有关事项函告住建部门,并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项目已办理分户产权的,由分户产权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区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资源规划局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询住建、城综、生态环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核实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估变更转让限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区资源规划局将宗地内所有限制转让对象已办理分户产权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提出变更转让限制方案,上报区政府研究;

(四)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申请人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区资源规划局将同意该项目变更转让对象限制的有关事项函告住建部门并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无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五、经区政府同意变更转让对象限制的,应当由申请人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变更转让对象限制及土地出让金补缴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本暂行规定经第三方评估,按下列原则补缴:

(一)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由项目用地受让人申请变更的,按下列情形中的最高值补缴:

1、计算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

2、计算原用地出让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并计利息;

3、计算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计利息)之间的差额。

其中,利息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项目已办理分户产权,由产权人申请变更的,按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

六、变更转让限制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抵押。已办理分户产权,以不动产权证为基本单元申请的,凭区资源规划局同意变更限制条件的函及已按本暂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凭据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可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抵押。

七、区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综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链条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处置。

八、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暂行规定由区资源规划局会同住建局、城综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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