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年1月1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省住建厅、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要求相关部门,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前款所称总承包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比例、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等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属于同一法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负责省级劳动监测预警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登记功能优化完善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具备相应偿付能力的担保人,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资金共管等替代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见索即付担保。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使用本办法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附件1)出具相关保函。
第七条 同一担保人不得为同一工程项目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总承包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应当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且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日止。
担保有效期届满,仍有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办理担保有效期延长手续,或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要求,明确担保形式、金额及提交时间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后7日内,通过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如实填报担保信息,并上传担保文书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或者减免担保的,应当上传相应证明材料(附件2)。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或者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合同价款的10%。
因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影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担保费率。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其新增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以减半;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且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其新增项目可以凭资金到位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建设单位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引发信访、投诉、举报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当提高50%;存在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金额应当提高100%。
差异化管理执行时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及平台数据等信息,综合认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及制度执行情况,并据此确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减免或上浮具体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差异化管理的建设单位如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加担保或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章 担保索赔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在担保有效期内的,承包单位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担保人发现赔付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争议,并已多付赔偿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受益人,说明错误依据、需退回金额及退款期限,协商追回;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担保范围和金额不低于原担保的新担保函件。新担保生效后,原担保即行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归集担保信息、信用数据等,为差异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支撑。
加强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经办担保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担保信息核验与监管工作,推动通过信息化方式对保函、保证保险进行核验。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平台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未依法提供担保、提供虚假担保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因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
(一)未按担保约定足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担保文书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担保或者变相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四)与被担保人或者受益人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调整(闽建筑〔2024〕2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范围的意见》(闽建筑函〔2023〕54号)同时废止。本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部门后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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