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月1月13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发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维权须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为更方便、及时地响应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维权诉求,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发布本须知,为职工提供维权指引服务。
一、中心接受职工针对以下情形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投诉:
(一)在职期间,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在职期间,单位已为职工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但未依法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三)在职期间,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存公积金。
二、维权所需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与被投诉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或材料不完整的,应提交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三)诉求期间工资收入证明(主要指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凭证、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银行卡工资流水等);
(四)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代理,需另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还需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近亲属代理需附亲属关系证明;
同一事项10人及以上共同投诉的,应推选2至5名代表并提交代表授权委托书。
如尚未取得上述材料,请在材料齐备后再进行投诉。
三、维权渠道
职工可前往中心各管理部窗口现场或通过信访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提交投诉,提交时请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若通过非现场渠道提交,中心将进行预审,并通知职工本人在30日内携带材料原件至对应管理部窗口完成现场核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材料核验,中心将终止本次投诉处理流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单位工商注册地不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单位主体资格灭失(已注销)或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同时职工无法提供单位有效联系信息;
(三)就同一事由重复投诉,或投诉事项已通过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投诉事项已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受理且无新证据提交;
(四)与被诉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三年;
(五)双方已就公积金补缴达成书面协议且履行到位。
本须知由福州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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