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月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公布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四批)的通知(闽建建安函〔2025〕5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5年度第四批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案例一,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6日,第三季度“双随机”的检查中,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晋江市某某小学义务教育项目中,工人吴某阳在未取得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施工升降机上岗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情况:2025年1月6日,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8日下午,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东方明珠小区门口红线内进行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程时,未会同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使用挖机开掘施工,导致东方明珠小区门口DN160中压燃气管道断裂,燃气泄漏,造成燃气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情况:2025年6月3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福建省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5日,福建省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由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漳平市某某加油站工程项目于2019年1月10日进场施工,但该项目在开工前未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存在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2025年9月1日,福建省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项目负责人陈某华处以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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