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月6日,福建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同意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闽教法〔2025〕9号)”。
经审核,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批复要求,福建福耀科技大学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2025年核准稿)
一、将原序言修改为“福建福耀科技大学是由福耀集团董事局主席曹德旺发起,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资、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助、教育部批准建设、福建省和国家重点支持的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学校性质为民办公助、非营利、公益性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聚焦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积极探索‘新型国际化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创新发展之路,为国家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助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将原文中各处“本单位”修改为“学校”。
三、将原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努力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四、将原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是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简称‘福耀科技大学’,缩写为‘福耀科大’;英文名称是‘Fujian Fuy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简称‘Fuy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FYUST’。学校标识码为:41350148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50000MJB694953Q。学校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智慧大道104号。”
五、将原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是河仁慈善基金会,公助单位是福州市人民政府,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性质是民办公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将原第四条、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河仁慈善基金会出资壹佰亿元建设,含开办资金壹亿元、初期建设以及建成后的初始运营资金。”
七、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立德树人、报国为民’的办学宗旨,依法办学。学校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定位为新型研究型大学,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理工和科技,着重开展制造业科技创新研究,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十、将原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学校的办学目标是: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聚焦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积极探索新型研究型大学模式,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是:尊重时代发展与学生成长规律,突出个性化与国际化培养,厚植科学基础,立志创新发展,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推进教育数字化,促进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变革,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着力培养有社会担当和健全人格、有职业操守和专业才能、有人文情怀和科学素养、有历史眼光和全球视野、有创新精神和批判思维的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卓越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学校致力于成为科学家、企业家和卓越工程师的摇篮。”“学校的校训为:敬天爱人、止于至善。”
十一、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理事长。”
十二、将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修改为“河仁慈善基金会作为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推选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依照本章程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监督学校依约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四)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与公助方福州市人民政府之于学校的权利义务,规定于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详见双方2021年签署的《关于福耀科技大学(筹)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十三、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一)”“(二)”“(三)”“(四)”“(五)”删除。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一)自愿捐赠合法财产作为学校的开办资金,举办者对该开办资金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举办者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不得将开办资金及相关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举办者进行转让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含合同效力);(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三)根据学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四)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私分学校财产;(五)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将原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修改为“学校治理体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学校实行理事会、学校、学院‘三级管理、院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学校的治校方略是:党委引领、理事会决策、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数智赋能。”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其中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为学校最高行政议事机构,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经上级党委批准,依规建立中共福建福耀科技大学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学校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二)党委书记通过参加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教育管理,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团结凝聚群众,支持学校发展;
(七)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建工作。”
二十、将原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5-15人(单数)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超过(含)7名时,可根据需要设副理事长1-2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学校牟取不正当利益。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召开换届会议进行选举,理事可以连任。”
二十一、将原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推举理事会成员,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理事会下属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关人员的任免;
(二)决定学校定位、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以及发展战略;
(三)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四)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批准各学院学科设置及变更方案;
(八)审议批准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九)审议批准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发展规划;
(十)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行政副职(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审批校长提名的各学院正职以及等同职级的教学、行政人员;
(十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十二)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持;
(十三)决定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将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为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方案;
(四)组织拟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组织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与学校规章制度;
(六)组织拟订各学院学科设置及变更方案;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学校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学校设常务副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常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四、将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由3人组成”。
二十五、将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理事会理事、学校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二十六、将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
(二)监督、纠正理事会理事、学校行政负责人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十七、将原第二十八条删除。
二十八、将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最高行政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会议由校长主持,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参加。理事长可自行决定随时参加会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请党委书记参加;视会议议题情况,可请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请师生代表列席。”
二十九、将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理事会决定;
(二)研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人才等专项规划,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方案以及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研究审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五)研究并组织落实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开展对外合作等重要事项;
(六)考核、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研究教职工聘用、调动、晋升,审定教职工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方案,决定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人事事项;
(八)研究学校其他重要事务;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将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直接提名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21人,成员由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副教务长、各学院院长及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的校内专家组成。依工作职务担任委员者,随职务变动而变动。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
三十一、将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并将其中“三分之二”改为“2/3”。
三十二、将原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直接提名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21人,成员由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副教务长、各学院院长及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的校内专家组成。依工作职务担任委员者,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
三十三、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评定”“主要”。
三十四、将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评定”,并将其中“三分之二”修改为“2/3”。
三十五、将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务实的原则,设置行政职能机构,协助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与师生正常生活提供支持保障。
职能机构设处长1人,副处长1-2人,由校长提名聘任,报理事会备案,其中财务负责人由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审定后聘任。职能机构处长、副处长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
各职能机构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流程。
学校不设置后勤服务部门,相关后勤与服务保障工作通过社会化实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合同对社会化的后勤服务质量及价格实行严格监管,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利益。”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学校将人工智能(AI)作为推动教育变革与创新的核心引擎,全力推进智慧校园、教育数字化与数智赋能体系建设,促进AI技术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环节深度融合,重塑教育生态,创新教育模式,提升师生AI素养。同时通过数字驱动、数智赋能,构建新型组织形态,提高组织运转与服务管理效率,促进跨学科交叉融合与跨部门协作协同。”
三十七、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修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发展规划与实际需要设置学院。学院是学校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学校运行的基础和责任中心,在学校制定的规则下和授权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独立运行,享有高度自主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院务会制度,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3人,由校长提名聘任,报理事会备案。学院院长、副院长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
三十八、将原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及社会需求和学校学科发展及学术提升的需要,设立研究所或其他名称的研究机构。
研究所或其他名称的研究机构作为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所长是研究所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研究所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研究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2人,由校长提名聘任,报理事会备案。所长、副所长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
三十九、删除原第四十五条。
四十、将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四十一、将原第四章、第五章删除。
四十二、新增一章,作为第四章“党组织建设”。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建福耀科技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校党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牢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民办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要求,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设置,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联系服务师生员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参与决策监督。推动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办学校贯彻落实。
(五)维护安全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支持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学校安全责任人职责,防患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六)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学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七)把准工作定位。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健全有关制度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把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教育引导师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学校党组织设书记1名。书记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方式产生。
学校党组织书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学校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根据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学校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
学校党组织根据所议办学事项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议事决策机制。
(一)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二)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三)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管理、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建立党群综合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进教材、进头脑,按要求开齐开足思想政治理论课、国家安全教育公共基础课等课程,按要求配齐配强专职辅导员、思政课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二级单位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专职组织员,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五十二、将原第六章改为第七章,修改为“教职工”。
五十三、将原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两大类,其中:管理岗位人员包含校级和院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教师(教学科研序列和研究序列)和非教师(行政序列和教学辅助序列)岗位人员。”
五十四、将原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依法与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依据合同明确学校与教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十五、将原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
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学校校级管理人员包括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为5年;院处级管理人员包括院长、处长、主任,副院长、副处长、副主任,由校长聘任(财务负责人除外),任期一般为4年。”
五十七、将原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九条“教师根据学术专长和所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分为教学科研序列教师和研究序列教师。教学科研序列教师设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三级;研究序列教师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三级。教学科研序列教师首聘期一般为5年,研究序列教师首聘期一般为3年。
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及学生辅导等工作。”
五十八、将原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行政序列和教学辅助序列)分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三个层级。
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行政服务与教学科研辅助工作,为教学科研活动提供服务支持与技术支撑。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首聘期一般为3年。首聘期考核合格,可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若第2个聘期考核仍合格,则可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十九、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面向全球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优秀教师。教学科研序列教师实行“预聘-长聘”制,在首聘期第3年末进行中期评估,第5年进行聘期考核(长聘评估),考核通过可申请长聘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研究序列教师首聘期考核合格,可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若第2个聘期考核仍合格,则可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岗位转换通道与‘能上能下’机制。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以及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学科研序列与研究序列之间建立兼、转通道。所有岗位人员建立‘能上能下’机制,根据岗位胜任情况,动态调整,人岗匹配。”
六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学校依法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负责人。”
六十二、新增一章,作为第六章“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深入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倡议和推动高等教育海内外交流与合作,探索新型研究型大学国际化办学模式,在开放合作中实现自立自强。”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推动建立与北美、欧洲、东亚、澳洲、港澳台地区等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全方位、多层次密切合作关系,开展多种形式联合办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学校积极推动建立全球科研合作网络,为学生的国际视野拓展和国际竞争力训练提供丰富机会,包括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国际志愿者项目、国际学术会议和暑期学校等。”
六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全方位的人才合作机制,交流互派教师进行访学,支持开展科研合作与联合攻关,共同推进科技前沿发展。”
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学校积极推动港澳台两岸三地多元文化交流与合作。利用港澳与内地交流的便利条件,积极与港澳著名高等学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多方位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福建的地理位置优势,利用国家和福建出台的两岸融合政策,积极与台湾在教育、科技和产业等方面开展多元合作。”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促进留学生和国内学生互动交流。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跨文化交流与多元化融合发展,培养学生文化自信。”
六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学校致力于打造国际精英学者荟聚平台,支持引进一批全球顶尖学者、教授作为流动师资,定期到学校开展讲学讲座与学术交流,营造一流的国际化学术氛围,为学生创造一流的国际化学习成长环境和条件,为学者搭建一流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平台。”
七十、将原第七章改为第八章。
七十一、将原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六条,其中新增“获得公正评价”。
七十二、将原第八章改为第五章。
七十三、删除原第七十一条到第八十条。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第一要务。学校秉持‘厚植科学基础、立志创新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科研实践教育’,着力培养高质量拔尖创新人才。”
七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学校在深入研究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人口演变规律和人力资源供求规律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有益经验,积极探索推进本硕博贯通培养模式。”
七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学校本着‘一切为了学生更好发展’,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构建以‘个性化培养、自主性选择、多元化发展’为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学生配备学业导师、科研导师、书院生涯导师和企业导师,全过程、全方位引导学生个性化成长,全力保障学生自主探究和多元发展,促进人人成才。”
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学校以解决国家重大科技需求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聚焦全球科技前沿,构建高水平科研平台,吸引顶尖科研人才,促进跨学科交叉合作,推动重大原创性突破。”
七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学校开展科学研究致力于实现四个核心目标:组织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国家战略与经济发展。”
七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构建科研成果转化新机制,促进科研与教学深度融合,支持科研反哺教学,将前沿科研成果直接融入教学体系,开发创新型课程,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通过科研实践培养创新能力。”
八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学院与企业共同建立跨学科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科研创新中心,围绕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技术难题或创新需求,组织跨学科、跨行业的合作研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工业、制造、能源等领域,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学校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引进或建立各种类型的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师生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支持。”
八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学校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要与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紧密结合,科学研究要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社会服务要注重培养学生社会奉献和公民意识。”
八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学校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优化资源配置,健全评价体系,形成激励机制。”
八十四、删除原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八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等发展空间,支持教师发展。”
八十六、将原第十章修改为“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管理”。
八十七、将原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办学收入;
(四)竞争性经费;
(五)捐赠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八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八十九、将原第八十六条拆分为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九十、将原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其中增加“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九十一、将原第八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收费管理政策,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九十二、将原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其中增加“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九十三、将原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其中增加“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九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九十五、将原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其中删除“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九十六、将原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其中新增“业务主管单位和”。
九十七、将原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其中“用于发展与学校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修改为“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九十八、将原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其中新增“业务主管单位和”内容,“2025年3月9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修改为“2025年5月27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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