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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发布!福州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12.29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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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2月29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28日。

据悉,《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8月5日颁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办法》落地实施,将《办法》中的原则性条款细化为实操准则,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全流程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与业主合法权益,我局多次组织调研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学习借鉴北京、广州等外地市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实际,草拟了《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主要内容:

《细则》共计6章34条,主要包括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一)厘清部门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

为进一步厘清明确部门职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相关工作,层次分明,权责清晰。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相关工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明确交存时点(第七至第八条)

《细则》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时点,由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确保应交尽交;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交,避免资金挪用风险。

(三)细化续交及划转自管程序(第九至第十二条)

《细则》规定了业主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续交,细化了续交程序;此外,明确了维修资金退款、划转业主大会自管的程序。

(四)规范维修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

《细则》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原则,明确尚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按照面积比例分摊;厘清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顺序;细化了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以及六种不同程序对应的申请材料。

(五)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细则》规定了市维修资金中心及区住建部门受理业务应当严格按规范办理、严格执行办理时限;明确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及业主信息安全,保障业主知情权。

(六)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未及时用于维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细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余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按规定比例交存并归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订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指导和监督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交存、拨付使用、保值运作、业主大会自行管理资金划转等日常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维修资金使用、划转业主大会自行管理审核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和专用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开展专项审计监督。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审查业主的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自留产权的未出售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自留产权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查验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的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第八条 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协议等不动产取得相关文件自行前往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窗口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发送交房通知时同步告知业主维修资金交存事项,不得代收代交。

第九条 业主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续交通知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出。

第十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续交维修资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拟定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续交方案应当明确约定维修资金的续交标准、续交方式、续交时限等事项。续交标准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

(二)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以上。公示期满后,将维修资金续交方案提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备案。

(三)业主在公示结束后九十日内,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窗口办理续交手续。未及时续交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续交,并可以对未交清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照上述规定组织业主续交。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或者继续委托代为管理。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及账户核算制度、维修资金续交、使用、公示报告及保值增值等制度。

(二)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专项业主大会会议,就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事项,以及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表决,经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后,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自行管理的决定及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四)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划转维修资金:

1.维修资金自管申请表;

2.业主大会决议原件(含表决明细);

3.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4.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开户意向书。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于七日内将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后,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划转后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照房屋门户号设立分户账,业主可以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情况进行查询,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协助。

(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除可以办理定期存款或者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理财、投资以及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三)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换届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办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出现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如期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等不能履职的情况,影响维修资金使用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大会决定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代为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三十日内,将维修资金余额及有关账目等材料移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五)若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需要退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携带产权注销证明及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窗口办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整个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共用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部分业主共用的,费用由该部分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单幢房屋外墙面或屋面的,费用由该幢房屋所有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车位、车库业主共用的,费用由车位、车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五)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的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所分摊费用的,不足部分由该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以下顺序确定资金使用申请人: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或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除出现《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况可以选择紧急程序外,申请人应当选择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分为预付款申请、余款申请以及一次性申请,申请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对应程序:

(一)申请时项目未开工或者未完工的,申请拨付30%项目预付款;待项目完工且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项目余款。

(二)申请时项目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申请一次性拨付项目全款。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申请人按照下列流程申请使用:

(一)组织编制使用方案,详细说明使用项目、施工范围、施工计划、经费预(结)算、分摊范围等内容,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紧急程序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二)使用方案公示期间,组织业主依法表决,表决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紧急程序及余款申请的,免除本流程);

(三)公示期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小区现场勘查(一般程序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紧急程序或者余款申请在使用方案公示期间);

(四)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使用申请;业主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申请人重新组织表决并向全体业主通告。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异议提出人,并告知申请人。

(五)材料齐全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受理告知单,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材料不齐全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一般程序办理预付款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业主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事实在管证明,下同);

(三)合同或者项目预算书;

(四)维修资金使用业主签字花名册(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下同);

(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六)银行保函。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一般程序办理余款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

(二)合同及项目结算书;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应有5名以上业主代表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业主代表包括受益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下同);

(四)项目发票;

(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申请人申请项目余款,项目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一般程序办理一次性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

(三)合同及项目结算书;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五)项目发票;

(六)维修资金使用业主签字花名册;

(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紧急程序办理预付款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

(三)合同或者项目预算书;

(四)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专业人员及不少于5名受益业主(包含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进行现场勘验,下同);

(五)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确认书。

(六)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七)银行保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紧急程序办理余款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表;

(二)合同和项目结算书;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发票;

(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紧急程序办理一次性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

(三)合同及项目结算书;

(四)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五)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六)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发票;

(八)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可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受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应当即来即办,当场办结。

受理退款业务,应当规范办理流程,严格执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使用申请

业务,应当规范办理,严格执行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告知单,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第二十八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及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本地区(小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及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业主委员会查询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未及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维修资金用于本规定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单位及个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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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2月29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28日。

据悉,《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8月5日颁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办法》落地实施,将《办法》中的原则性条款细化为实操准则,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全流程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与业主合法权益,我局多次组织调研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学习借鉴北京、广州等外地市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实际,草拟了《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主要内容:

《细则》共计6章34条,主要包括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一)厘清部门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

为进一步厘清明确部门职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相关工作,层次分明,权责清晰。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相关工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明确交存时点(第七至第八条)

《细则》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时点,由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确保应交尽交;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交,避免资金挪用风险。

(三)细化续交及划转自管程序(第九至第十二条)

《细则》规定了业主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续交,细化了续交程序;此外,明确了维修资金退款、划转业主大会自管的程序。

(四)规范维修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

《细则》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原则,明确尚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按照面积比例分摊;厘清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顺序;细化了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以及六种不同程序对应的申请材料。

(五)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细则》规定了市维修资金中心及区住建部门受理业务应当严格按规范办理、严格执行办理时限;明确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及业主信息安全,保障业主知情权。

(六)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未及时用于维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细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余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按规定比例交存并归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订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指导和监督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交存、拨付使用、保值运作、业主大会自行管理资金划转等日常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维修资金使用、划转业主大会自行管理审核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和专用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开展专项审计监督。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审查业主的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自留产权的未出售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自留产权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查验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的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第八条 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协议等不动产取得相关文件自行前往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窗口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发送交房通知时同步告知业主维修资金交存事项,不得代收代交。

第九条 业主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续交通知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出。

第十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续交维修资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拟定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续交方案应当明确约定维修资金的续交标准、续交方式、续交时限等事项。续交标准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

(二)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以上。公示期满后,将维修资金续交方案提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备案。

(三)业主在公示结束后九十日内,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窗口办理续交手续。未及时续交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续交,并可以对未交清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照上述规定组织业主续交。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或者继续委托代为管理。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及账户核算制度、维修资金续交、使用、公示报告及保值增值等制度。

(二)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专项业主大会会议,就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事项,以及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表决,经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后,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自行管理的决定及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四)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划转维修资金:

1.维修资金自管申请表;

2.业主大会决议原件(含表决明细);

3.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4.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开户意向书。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于七日内将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后,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划转后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照房屋门户号设立分户账,业主可以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情况进行查询,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协助。

(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除可以办理定期存款或者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理财、投资以及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三)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换届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办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出现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如期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等不能履职的情况,影响维修资金使用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大会决定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代为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三十日内,将维修资金余额及有关账目等材料移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五)若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需要退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携带产权注销证明及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窗口办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整个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共用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部分业主共用的,费用由该部分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单幢房屋外墙面或屋面的,费用由该幢房屋所有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车位、车库业主共用的,费用由车位、车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五)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的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所分摊费用的,不足部分由该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以下顺序确定资金使用申请人: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或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除出现《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况可以选择紧急程序外,申请人应当选择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分为预付款申请、余款申请以及一次性申请,申请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对应程序:

(一)申请时项目未开工或者未完工的,申请拨付30%项目预付款;待项目完工且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项目余款。

(二)申请时项目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申请一次性拨付项目全款。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申请人按照下列流程申请使用:

(一)组织编制使用方案,详细说明使用项目、施工范围、施工计划、经费预(结)算、分摊范围等内容,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紧急程序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二)使用方案公示期间,组织业主依法表决,表决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紧急程序及余款申请的,免除本流程);

(三)公示期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小区现场勘查(一般程序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紧急程序或者余款申请在使用方案公示期间);

(四)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使用申请;业主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申请人重新组织表决并向全体业主通告。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异议提出人,并告知申请人。

(五)材料齐全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受理告知单,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材料不齐全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一般程序办理预付款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业主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事实在管证明,下同);

(三)合同或者项目预算书;

(四)维修资金使用业主签字花名册(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下同);

(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六)银行保函。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一般程序办理余款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

(二)合同及项目结算书;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应有5名以上业主代表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业主代表包括受益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下同);

(四)项目发票;

(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申请人申请项目余款,项目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一般程序办理一次性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

(三)合同及项目结算书;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五)项目发票;

(六)维修资金使用业主签字花名册;

(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紧急程序办理预付款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

(三)合同或者项目预算书;

(四)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专业人员及不少于5名受益业主(包含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进行现场勘验,下同);

(五)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确认书。

(六)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七)银行保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紧急程序办理余款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表;

(二)合同和项目结算书;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发票;

(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紧急程序办理一次性申请的,应该提供: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

(三)合同及项目结算书;

(四)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五)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六)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发票;

(八)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可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受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应当即来即办,当场办结。

受理退款业务,应当规范办理流程,严格执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使用申请

业务,应当规范办理,严格执行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告知单,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第二十八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及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本地区(小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及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业主委员会查询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未及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维修资金用于本规定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单位及个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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