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2月22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系统推进我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难题,省住建厅会同省电力公司编制了《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后续由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联合印发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案”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的原则,实行“既有住宅小区分类施策”的推进策略,规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接电报装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打通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最后一公里”,力争到2027年全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重点任务:
1、全面摸排建档
各市供电公司应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小区摸底调查,建立小区供电条件台账,为分类施策提供依据。
2、实施“一小区一策”
根据摸排结果,区分不同情况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增设。
电力容量充足的小区,积极引导和支持专用固定车位产权人申请建设自用充电桩(自建桩)。
电力容量不足的小区,将充电设施建设与老旧小区改造、配电设施升级等相结合,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属地单位优先纳入配电网改造计划,实施增容改造。鼓励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有效挖掘现有容量潜力。
公共车位资源丰富的小区,重点推广由充电运营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维护的公共充电桩(公建桩)模式。鼓励利用公共绿地、空地、边角地等建设停车充电设施。
明确建设模式:
自建桩模式适用于产权清晰的专用固定车位,由专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公建桩模式适用于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由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经办人(含充电桩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充电运营商进行投资建设,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责利,推广应用“多车一桩”分时共享模式。
规范简化报装接电流程:
1.准备材料和接电申请
自建桩用电申请方需准备购车证明(包括车辆行驶证、购车协议或发票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包含停车位平面图,非个人产权车位可提供一年及以上使用权证明)。
公建桩用电申请方需准备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业主大会表决的同意公建桩的材料、停车场物权证明(含场地租赁协议)等资料。
2.现场勘察
供电企业会同申请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等小区其他管理人,下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充分考虑配电设施承载力以慢充为主,原则上单个车位自建桩应为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容量最大不超过7千瓦)。
现场勘察后,供电企业应书面出具勘察意见,明确电表安装位置、供电管线路径、破路或桥架装设要求等事项。申请方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勘察意见进行共同确认。无法确认勘察结果的,供电企业可终止办理流程,待各方协商一致后由申请方重新提出申请。
3.电力施工装表
充电设施电表及电表前端供电线路由供电企业免费负责建设,电表后至充电设施线路由申请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用电低压报装时限原则上按全流程进行管控,仅安装电表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需要电力工程施工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方、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施工过程协调。因涉及跨地下楼层、跨防火分区、破路开挖、桥架装设等工程难以按时限完成的,供电企业应预估完成时间告知申请方,并定期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备。
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非供电企业的,申请方向实际产权人提出申请,由产权人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鼓励非电网直供电小区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相关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后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4.充电桩建设施工和接电确认
充电设施安装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提供产品合格材料,并与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安装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电动汽车自建桩安装承诺书》,明确充电设施安装责任、安全责任以及运营维护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协调安装选址工作。
按照确认后的供电勘察意见,申请方委托有资质的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施工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充电设施安装以及安装区域的改造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组织安装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和试充电确认。
5.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鼓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运营商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适度缩短充电电费结算周期,供电企业对充电桩运营商充电电费推行日结算。
保障措施:
省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定期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增设问题。鼓励各地对充电设施建设、电力增容等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各地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基础类改造内容。各地要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宣传相关政策、典型案例和成功模式,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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